广东修法拟删除提交家庭成员证明规定

26.02.20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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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申请法援或不用再证明“我妈是我妈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广东的法律援助或将覆盖更多人群。昨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体。而且删除了申请时要提交关于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的规定。

   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昨天上午,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向会议作了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报告称,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补充事项范围。

  现行条例仅规定省政府要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修订草案则新增了规定,要求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事项范围。

   证明”改为“申报

  不单范围扩大,门槛在修订草案中也降低了。为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修订草案将经济状况证明制度修改为经济状况申报制度。

  也就是说过去要证明,现在改为申报,申报要比证明宽松很多。

  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文中的“经济状况证明”修改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更重要的是,删除关于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申报材料包括经济状况申报表以及能够证明经济状况申报表内容真实性的材料。经济状况申报表包括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而现行条例则比修订草案要严格很多,要求申请人需提交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证明与申报并非同一概念。

  现行条例中第22条要提供家庭成员和收入证明。规定“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等等。

责任编辑:李天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