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捐赠条例有望修正 受捐部门工作经费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

07.08.2015  13:35
  《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注重鼓励捐赠,增加了华侨捐赠其个人财产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规定,以及工作经费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的规定。     《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由于我省近年重大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涉侨捐赠明显增多,出现了捐赠领域不断扩大、捐赠金额逐渐增加、捐赠主体逐步多元化等新态势。同时,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和农村行政区域的调整,出现了部分侨胞捐赠的公益设施项目面临拆迁、撤并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十分必要。     修正案草案注重鼓励捐赠,增加华侨捐赠其个人财产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规定。另外,增加了工作经费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特殊主体时,明确规定‘所需工作经费按国家规定开支,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有利于保证捐赠款专款专用,鼓励更多的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和侨资企业参与我省公益事业捐赠。”省人大外侨委副主任委员彭宗梁说。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受赠人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在捐赠协议中也增加了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对捐赠资金的监管。还增加了拆迁或撤并华侨捐赠建筑物,受赠人或者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义务。侨捐项目若面临被拆迁或撤并,处理不好有可能引起捐赠者误会或侵犯捐赠者权益等情况发生。     强化监督方面,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项目使用单位每年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自查报告的规定。同时要求,有关部门接到捐赠人的投诉,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