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08.05.2014  12:06
核心提示: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工信部网站6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编者按:此前国务院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工信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指出,《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对于规范通信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通信行业的迅猛发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工信部网站6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建立了信息化管理方式、细化了邀请招标的条件、明确了招标相关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完善了评标标准、规范了集中招标行为、完善了评标程序、完善了法律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办法》将于7月1日生效。

      《办法》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自行招标备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应当通过平台进行,实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化管理。

      《办法》明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可被认定为“比例过大”。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等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条件等内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避免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随意更改或者使用未载明的标准、方法或者条件,促进招标过程透明和公开。

      《办法》规范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行为准则,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办法》还完善了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和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评标所采用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分别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监理招标项目、施工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规定了投标人的异议权,并将投标人异议纳入开标记录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开标记录应当记录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补充规定了未进行招标项目备案、未载明评标标准、开标过程及开标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集中招标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是适用于通信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立法。除《办法》外,招标投标活动还要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的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并要求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开展好执法活动,督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落实《办法》设定的各项制度,同时要运行和维护好管理信息平台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做好服务工作。(编辑:冯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