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立法有助于扭转“信访不信法”局面

17.08.2016  08:03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信访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信访局还将继续推出一系列规范措施,健全信访法治体系。此外,信访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现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现行信访制度多被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1951年6月7日,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如我们所知,在那之后的二十多年里,这部行政法规并未得到良好的施行。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尽管其层级仍停留在“行政法规”上,但它被普遍认为是法制恢复重建后第一部有关信访的“法”。一些人习惯把信法与信访对立,并不是说信法可以否定信访,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本该依靠司法解决的纠纷大量流入了信访。这也使得信访在制度设计上就争议颇大。2005年新的《信访条例》颁行,将信访明确定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中不难看出,这里的信访本就单指行政信访。《信访条例》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它也只能规范行政信访行为。这意味着,向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比如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上访,目前仍然没有类似《信访条例》这样具体的法律规范。深圳晚报:

必须通过立法,科学界定信访与其他法定渠道受理范围之间的界限,明确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信访处理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实行诉访分离,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立判决的终极权威。当然,信访立法最重要的,还是要确保公民的信访权利。国家信访局组织的一次信访事项督导数据显示,信访有道理或者有部分道理的占总数八成以上,而无理的仅占一成多。但是,由于信访活动控告和检举的行为,通常会触犯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机关和个人的利益,信访人很容易受到相关方面的压制和打击报复。为此,迫切需要法律的明确保护。公民的信访权利由宪法赋予,唯有加快信访立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民信访权具体化,方能为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提供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