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信访强司法是有效维权的内在要求

14.05.2015  12:03

  信访部门也应光明正大地承认,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已正式实施的“诉访分离”。

  5月13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向媒体介绍《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年来成效和当前面临形势时表示,不能简单把信访与维稳等同起来,更不能把上访人员当作“维稳对象”,这是与法规规定相悖的。

  国家信访局高官的这一表态,让人联想到庆安县枪案。事发后有消息称,徐纯合系老上访户,因此被民警作为“维稳对象”阻挡乘车。当地一些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则回应称,徐不是访民,也没有徐上访的记录。当地是否存在“截访黑名单”,仍需等待公安部的调查结论。但倘若凭一纸“黑名单”就剥夺了一些公民的正常出行权,不但无助于纠纷解决,也无助于为当地实现维稳。维稳的前提绝不是剥夺公民权利,而恰恰是如何去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然,信访其实很难实现信访人合法权益。现行“信访条例”将各地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描述为:“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协调处理”、“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等。因此从法律上说,信访部门就是一个协调机构和督促机构,或者说,它是一个“中转站”。在现实生活中,信访也被调侃为“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

  也许这个段子很难让信访工作者接受,但它说出了一个基本事实。张恩玺昨日也谈到,信访工作通常讲三句话,“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这里的“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主要是维护信访人的批评、建议与控告、申诉权,而非实质的信访纠纷解决。

  从信访部门的“协调、督办”角色定位出发,我们不难看到实践中的背离。很多地方对信访及信访制度的宣传,远超过了“中转站”说。十八大前,信访宣传的主旋律,是信访部门如何为信访人“排忧解难”并解决实际问题。所谓“信访不信法”,一方面是访民的自身感受和自我想象,另一方面也是宣传机构和信访部门的有意引导和刻意强调。

  访民之所以“”访,“”的不是“信访制度”,而是相信自己终能遇上一个可说服的领导。有了更高层级的领导介入,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才有解决的可能。这一路径实质还是人治,是法治的悖反。

  在法治的视角里,维权与维稳是一致的。维权才能维稳,不维权只会越维越不稳。任何对个人权益的侵犯,都将埋下不稳定的火种。要为民众有效维权,就要疏通司法救济管道,并“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同时,信访部门也应光明正大地承认,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已正式实施的“诉访分离”,真正使信访的归信访、司法的归司法。同时,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司法正义普遍可预期,使司法救济普遍可信赖。

  相关报道见A06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