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访工作责任实施细则》出台 14种情形将追责

18.12.2017  22:04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该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导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等14种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细则》包括总则、责任内容、督查考核、责任追究、附则等五章共27条。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如,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责任中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在针对领导责任方面,《细则》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

  《细则》还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细则》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规定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细则》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提出14种应当追责的情形。同时还对问责方式、主体、程序和权限也作出明确规定。《细则》明确,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记者 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