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访局规范信访受理程序 图示引导来访人逐级走访

04.01.2015  10:22
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流程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规范信访秩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建立和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形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

    第四条 坚持“立足治本、重在办结”原则,强化首接首办责任制,处理好初信初访,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息诉息访率。

    第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六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第七条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受理。(一)对跨越本级及其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申请复查(复核),或者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相关机关不予受理。(六)已经省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机关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