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项目经理寻租原罪 借财务顾问费之名体外运营

07.05.2014  10:41

风暴或许才刚刚开始。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以甘肃信托为代表,目前已被曝出的几起重案中,所涉及的违规操作问题在行业内绝非孤例。

信托从业人员的寻租行为中有相当数量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隐蔽存在,甚至成为不少项目经理“收入倍增”的灰色路径,已成行业公开潜规则。借助第三方机构“挂账”的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之类的道德风险开始浮现冰山一角。

财务顾问费原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到,就信托项目部从业人员而言,存在的最大寻租空间,也是目前运作最为广泛的寻租路径,即为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 “体外运营”,以实现中饱私囊。

基本的操作路径为,信托业务人士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账户倒手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额外收取融资方费用。

在部分信托项目运作过程中,个别项目负责人会向融资方提出预留部分“回扣”,并通过第三方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划拨,而其个人再与第三方协商这笔“财务顾问费”如何分成。

而企业方之所以接受这笔附加的融资“成本”,一般而言有两个原因,一是原本增信情况较差或流程较慢的项目,信托经理承诺达成或快速达成。第二种情况举例而言,是诸如信托经理承诺为融资方争取降低2个点融资成本,但其中1个点需要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返现”给项目经理个人。

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上述路径也衍生出诸多不同具体方式。例如充当“第三方”角色的,可以是普通投资或顾问公司、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各类评估机构等。

而“第三方”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熟”伙伴之间达成协议,也有的直接绕道信托从业者个人或关联方在外成立的“外挂”公司。

甚至有从业人员专门在外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此为生,将下属派往不同信托公司任职,以便将项目分配到不同信托公司进行运作。

事实上,“财务顾问费”一说,在业内本身就颇具争议。

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一个出发点溯源,是因为按照惯例,信托报酬需到项目结束时方可获取,而财务顾问费则通常为一次性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可计入信托公司当年收入。因此信托公司往往会将真实的信托报酬一分为二,部分作为“财务顾问费”一次性收取。

而在另一个更直接的操作层面,财务顾问费也是支付给信托项目“相关服务提供方”的佣金回报,包括提供项目介绍、评估等服务的券商、第三方、私募机构等。

然而在道德风险控制下,原本有着正当出发点的“财务顾问费”却逐渐衍生出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寄生出了诸多类型的违规操作行为。

当然,这其中也存在另一种运作形式,即典型的收受贿赂,即项目确由第三方介绍给信托公司,由第三方出面与企业洽谈收取财务顾问费,而为了促成项目顺利落地,这部分财务顾问费中有时也划拨至信托经理或负责人个人手中。

而据信托业内人士透露,额外给信托业务人员费用的融资项目,往往是有瑕疵的,项目经理收取了融资方的费用,必然就会粉饰项目情况,或者通过各种方法在信托公司内部运作,极力推动项目过会,促成融资达成,给信托公司增加了人为的道德风险。

除此之外,财务顾问费还有另外的灰色功用,即配合融资方“洗钱”:融资方以财务顾问费形式支出,在外建立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而这些同样需要信托项目负责人某种程度的“配合”。

涉司法案例早已有之

信托公司目前本身就是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中介”,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充当“掮客”的角色,额外赚取财务顾问费用,在很多“中介”行业都普遍存在,某种程度而言,很难避免。

而业内人士透露,尽管已是行业公开的秘密,但这种寻租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问题曝出多数来源三种导火索,一是项目出现问题,公司追查立项始末,二是内部或外部举报,三是融资方相关负责人被调查牵扯出案。

即使发现问题后,信托公司也极少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据了解,此前已有多家信托发现项目经理涉及此类问题,但采取的方式多数为要求其上缴不当得利部分而后便不了了之。当然,亦有信托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因此类问题被立案侦查甚至最终身陷囹圄。

某信托公司合规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属于职业道德问题,但情节严重者,也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1世纪经济报道 冀欣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