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维修多的1600元 首例以实际维修费理赔

18.02.2014  12:22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向鹤玲)车辆发生事故后,实际维修费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定损价,不少车主选择自行垫付差价,或者换一家修理店。

  2012年,成都市民罗先生驾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追尾,导致出租车后备箱、汽油箱受损,他付事故的全责。当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后,维修费与定损价格产生了1600元的差价,对于差价部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近期,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件,并判保险公司赔付多出来的修理费用。

  事件

  两车追尾

  维修费超了遭拒赔

  2012年5月7日,成都市民罗先生开车从成都到龙泉,当车开到龙泉驿区成龙路世纪大道路口时,他的车撞上了前面一辆出租车。事故导致出租车后备箱都变形了。事发后,罗先生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龙泉交警认定该起事故罗先生负全责。

  5月9日,保险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定损。保险公司还要求,维修完毕后,出厂前通知保险公司复勘,否则将不予认可。同时,定损报告单还对出租车需要维修的部件进行了核定。

  随后,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按保险公司要求,将车辆交付给龙泉驿区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当场支付了维修费16365元以及施救费、停车费等费用。2012年6月10日,保险公司对出租车进行复勘,发现维修费比定损金额金多了1600元,原因是修理厂对定损时确定维修的两个部位改为了直接更换零件,保险公司据此拒赔。

  法院判决

  多的1600元要理赔

  随后,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停车费等。

  近期,龙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维修地点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地。维修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非在出租车公司要求下进行更换的。

  定损单具有合同属性,事故车辆的合理维修费用适度高于定损金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维修费进行理赔。

  龙泉驿区法院作出判决:超过定损单估计的1600元,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据介绍,此案是成都市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