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12.12.2014  10:05
核心提示: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列明条款、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非固定收益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保险业互联网销售基本确立了三种网络销售方式:一是官网直销B2C、二是由第三方平台分销B2B2C、以及第三种代理人上网A2C;相对应的平台就是各家险企的自营平台、以淘宝为代表的经销平台、以及如携程、去哪儿等垂直平台。     现在多数险企已相继成立电商公司、电商部、创新事业部,探索将线上优势与线下资源进行整合的同时希望实现最大效果,目前,指导性文件已出现,能否突破以此使得互联网保险发展进入一个新台阶,还需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