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开展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工作

27.02.2018  10:51
核心提示:为切实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和《关于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国保监会拟开展2017年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工作。近日,保监会已将有关数据报送事项,通知至各保险公司。     为切实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和《关于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国保监会拟开展2017年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工作。近日,保监会已将有关数据报送事项,通知至各保险公司。

 

  据收到上述通知的保险公司人士透露,此次要求报送的数据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2017年上半年报送的险种范围,报送2017年全年理赔结案案件数据和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系统数据;二是按照个人人身保险全部险种范围,报送2017年全年个人人身保险理赔结案案件数据和截至2017年底个人人身保险理赔未结案件数据。

 

  按照2017年上半年险种范围报送的数据:一是2017年理赔结案案件数据。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报送的2017年保险理赔结案案件数据为结案时间(结案时间指理赔业务结案时间和财务系统支付成功时间较晚者)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全部机动车辆保险和个人医疗保险理赔案件。

 

  二是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系统数据。按照《关于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系统试运行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所有险种未结案件的“摸底数据”,以及2016年12月31日“摸底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清理数据”。

 

  按照个人人身保险全部险种范围报送的数据:一是2017年个人人身保险理赔结案案件数据。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报送的2017年保险理赔结案案件数据为结案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全部个人人身保险理赔案件,包括案件状态为“正常给付、协议给付、部分给付、拒赔、通融给付”等案件。

 

  二是截至2017年底个人人身保险理赔未结案件数据。各人身保险公司报送个人人身保险理赔未结案件数据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报案未立案、立案未结案(结案指理赔业务结案且财务系统支付成功)状态的理赔案件。

 

  上述通知中提出了三个报送要求:一是,各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应从公司系统中提取,能够实时查询、回溯,不得人为操控,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二是,各保险公司将原始清单数据导入通知附件中的数据清单报送模板时,严禁修改模板中字段和校验规则等;三是,中国保信在确认所有保险公司数据报送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至中国保监会消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