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自保公司监管办法 投资方资产总额至少千亿元

11.12.2013  22:52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李延霞谭谟晓)中国保监会11日下发《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自保公司而言,母公司既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在设立条件中,《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别规定: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保监会称,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是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费规模,降低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增加企业风险管理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原来的自保覆盖面;三是规范石油、铁路等行业的自保行为,将各类自保基金纳入保险监管。

通知》将自保公司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筹建环节,侧重审查母公司风险状况、潜在业务规模、拟设立公司经营规划、运作模式、管理架构以及与现有保险业务的划分。在开业环节,由于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对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适当简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业务、财务方面的要求,侧重对外包服务管理、再保险安排等环节的审查。

通知》将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公司正常经营;二是尽可能扩大自保覆盖面,通过多险种经营,避免风险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风险。”保监会称。

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通知》规定“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保监会称,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