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监管险资存款质押

14.03.2014  10:39
核心提示:“这是保监会首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接近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的一位人士指出。   “这是保监会首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接近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的一位人士指出。

  2014年3月12日,保监会公布《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银行存款是保险资产配置的基础性资产,全行业占比接近三分之一。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不受限制,此前并没有针对银行存款的监管细则。部分保险公司在银行存款业务中存在的操作不透明、约束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薄弱,以及被他人挪用等风险隐患和问题。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为了防范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建立银行存款托管机制,保险公司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另外,《通知》的内容还包括强化交易对手资质,要求存款银行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强化银行存款业务的信息报告要求;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加强交易对手风险监测等。

  《通知》颁布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一个月内向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