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互联网保险经营公司应满足5个条件

17.04.2014  14:05
核心提示: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所指的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编者按: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前,保监会已分别向保险公司征求过意见,这是正式发文前的最后一次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所指的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通知》提出,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二)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三)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四)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传销售、服务标准、单证管理、投诉、应急处理及内部风险管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五)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同时,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及网址;(二)合作机构名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三)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四)售后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通知》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便捷、高效的互联网保险在线服务体系,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提供在线服务。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及时承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鼓励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编辑: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