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有关机构积极研究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地方立法事项

20.09.2017  17:22

  

 

  

  

  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分别就“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是否“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事项,授权省级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确保我省在2018年前落实上述授权立法事项,9月18日下午,省人大财经委、城环资委以及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在成都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环保税地方税额确定的前期工作情况汇报,深入交流了我省适用税额立法工作事项,就做深做细测算工作、合理确定适用税额、加快工作进程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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