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保委因丢车票需另购票规定告上海铁路局

10.01.2015  05:31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韩旭)昨天,中消协新闻发言人明确表态,支持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状告上海铁路局。去年底,浙江消保委认为“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规定违法,遂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

  去年以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不少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称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行为。

  中消协昨天表示,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与全国有关依法授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积极收集相关案例,研究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探索运用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此次公益诉讼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有益探索,下一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强化履行《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新规定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实施,规定旅客通过挂失补办一张新票后,到了目的地可退回新买的车票,收取2元手续费。旅客上车后,请列车长确认该座位没有产生多人乘坐冲突,可获得其开出的客运记录。旅客到站后凭客运记录、新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票退票手续。

  >>观点

  律师称该规定属霸王条款

  消费维权专家、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根据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铁路部门的此项规定,就违反了新消法的这一条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因为消费者本来已经购买了车票,现在上车却要付出两倍的价格。虽然规定到站后可以退票,但像学生、农民工等特殊人群,万一当时身上钱不够,就会出现无法上车的情况。

  邱宝昌指出,以前火车票不是实名制,因为是无记名的,谁都可以持票上车。因此,这项规定,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对铁路方面是不公平的。而现在实行了实名制,车票如果不跟身份证件联系起来,基本没用,也上不了车,因此这项规定就应该取消。

  >>案例

  去年,长沙消费者何先生乘坐从武汉到长沙的高铁时,因为车票丢失被要求补票和手续费,何先生后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

  去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

(原标题: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

文章关键词: 火车票丢失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