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03.07.2015  15:44
             

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5〕11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财金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精神,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

一、对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在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2‰的标准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列入市经信委年度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项目,且在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
(二)支持标准。在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2‰的标准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鼓励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5.项目年度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主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61886229。

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并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鼓励个人在自有车位自建充电桩,新建充电桩每个给予600元补贴
操作细则按《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1号)执行。
联系方式:市经信委电力处,61885827。

三、非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补贴的6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操作细则按《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0号)执行。
联系方式:市经信委新能源产业处,61883979。

四、本市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除外)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服务,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采购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且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域内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
(二)支持标准。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采购节能环保设备(产品)推的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购买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的采购合同(或招投标中标合同);
3.与采购合同(或招投标合同)一致的采购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6237。

五、对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工业展览展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举办的重大工业展览展会。
(二)支持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展览展会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重点工业展览展会补贴申请报告;
2.重点工业展览展会实施方案。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前,由展览展会组织单位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61885833。

六、投资新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一)支持条件。我市范围内工业集中发展区新建或改造的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场所的发展平台)
(二)支持标准。
1.对投资新建三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改造厂房三层以上部分(含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新建(改造)标准厂房项目补助申请表;
3.开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
5.工程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当年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6.项目布局图。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方式。厂房建成并经规划核定后,项目业主单位按年度将项目报所在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61881619。

七、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进口了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已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标准。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报告(或计划竣工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7.项目涉及的进口国际先进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发票明细汇总表;
8.进口国际先进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61886229。

八、对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并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已列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的统计报表;
4.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企业照片(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片)。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企业处,61881606。

九、对上规入库的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给予企业经营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2015年或2016年竣工投产,并上规入库的我市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
(二)支持标准。按当年减去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量,每净增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工业项目入库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期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上一年度重大工业项目入库贡献奖励资金,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委。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处,61881596。

十、对参与市外大型项目招投标且中标项目使用本市名优产品(服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一)申报条件。我市企业参与市外大型项目招投标,且中标项目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采购我市名优产品(服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15年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二)支持标准。按中标项目采购我市工业产品(服务)总额的1%给予中标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在市外中标采购市内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中标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采购产品增值税抵扣发票及采购产品清单,按增值税抵扣发票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含采购时间、发票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中标项目使用我市名优产品(服务)金额按增值税抵扣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
4.为中标项目供货的我市工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标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61885825。

十一、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一)支持对象。在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租用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上年度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3.企业入驻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基地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支持标准。对企业租用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生产经营场地产生的租金,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申报资料。
1.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合同、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职工名单(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企业大专以上学历职工汇总表;
5.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五)申报时间。每年7月,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六)联系方式。市经信委企业处,61881606。

十二、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经信委通知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可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cdgy.gov.cn )下载或联系相关处室。
(三)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发布的市级产业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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