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修订草案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对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修订草案把近年来我省好的科技政策和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四川特色
9月20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修订草案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对关键环节进行规范,把近年来我省好的科技政策和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四川特色。
修订草案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规定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等。
修订草案规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路径。规定了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6种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明确了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确定方式、约定事项等,并优化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
修订草案注重提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权益,规定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规定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及支付时限;明确了在没有规定、约定情况下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标准;明确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和其他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方式等。按照修订草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将按照三种情况、分三个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包括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及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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