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01.08.2016  09:3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亟需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也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汇同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13个相关部门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广泛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的原则

在国家现有政策基础之上,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省实际,将鼓励社会办医的大政方针落细、落实。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努力实现准入、运营和监管等方面政策平等等问题;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安全,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着重从九个方面出台了22条具体措施。主要为: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按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足够发展空间。

(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要求各地必须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

(三)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四)清理社会办医许可。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不得新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除中外合作合作医疗机构外,将社会办医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国家确定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明确规定要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合理控制,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

(七)规范公立医院改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院重组改制,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明确对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九)丰富筹资渠道。针对筹资难的问题,在国家政策基础上,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广泛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办医。

(十)优化融资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十一)支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十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地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

(十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针对人才引进难的问题,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可作为社会办医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等时的人力资源配置计算,吸引省外、国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

(十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十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六)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出台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新农合基金结算的指导意见等。

(十七)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清理规范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九)完善土地政策。明确社会办医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对社会办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监管责任,探索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划一级”监管制度,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引导行业自律,实行同公立医院统一的全行业考核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处罚信息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二十一)引导行业自律。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多形式大力宣传解读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机构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意见》在缓解社会办医难方面将发挥的作用

实施意见》的印发,为我省进一步破除阻碍社会办医在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障碍和政策束缚,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的发展,尽早实现我省民营医疗机构进得来、批得快、变的强、来得了、管得好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