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举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专题宣讲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为使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时全面了解《处罚办法》相关内容,3月12日上午,省工商局举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专题宣讲会。省内多个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以及大卖场(商场)、三大电信运营商的负责人70多人和十余家媒体记者参会。
会上,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夏冰介绍了《处罚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并结合《处罚办法》的十一大亮点和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合同处邱雪就“惩治霸王条款”进行专题讲解。
夏冰处长指出,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处罚办法》既是落实新《消法》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在谈到预付式消费时,夏冰处长特别提醒: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要注意核查经营者资质,不要预存过多金额,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据邱雪介绍,《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都对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查处作了界定,很多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误以为,只是格式合同里面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才是“霸王条款”。实际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也被视为格式条款,同样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邱雪提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能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2015年,省工商局将继续发挥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作用,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作为基本原则,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加强整治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撰稿:张茜 摄影:刘永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