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失职父母“亮剑”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7.12.2014 09:20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肖锋)日前,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召开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
《意见》指出,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意见》规定,学校等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监护人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据悉,被申请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27.12.201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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