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哗然:涂鸦美领馆外墙判4周 侮辱国旗不坐牢?
原标题:香港各界哗然:涂鸦美领馆外墙判4周,侮辱国旗不用坐牢?!
香港市民要求律政司上诉。(图源:香港“东网”)被告罗敏聪是一名冷气技工学徒,今年21岁。据香港《星岛日报》30日报道,有蒙面示威者9月22日在沙田大会堂旗杆拆下国旗,再将旗帜喷黑。随后被告与其他示威者持国旗走到广场三楼中庭位置,把国旗扔到垃圾车“连旗带车”推到沙田公园水池,其后有人捞起国旗再扔进城门河。事发当晚,被告遭警方拘捕,在警诫下承认“因贪玩犯案”。案件29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李志豪称,案件性质严重,但由于侮辱国旗罪没有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初犯、坦白认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情节,因此以感化官建议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为量刑起点,提高时数以反映罪行严重性,判处200小时社服令。另外,被告现为冷气技工学徒,雇主对他的评价正面,“上班准时、有责任感、与同事关系良好”,雇主也乐意调配被告的工作,迁就其社会服务令。
判决一出,香港舆论哗然。前行政长官、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29日在社交网站称,这项判决必定引起全国公愤,“既然裁判官表示没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须上诉”。他同时提到,早前有人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被判刑4个星期。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主席卢瑞安直言判决“太离谱”,强调有人仅涂污美国驻港总领馆外墙就已被判囚4周,这次侮辱国旗的严重性远超前者,质疑香港司法人员存在双重标准。他说:“乱世要用重典,对于侮辱国旗的情况不断发生,服务令毫无阻吓作用,等同于纵容,这是司法的沦陷!”律政司必须就此案提出上诉,否则侮辱国旗的行为将会像传染病一样不断蔓延。本身是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简松年指出,外国涉及侮辱国旗的案件,被告一般起码被判一两个月监禁,否则不会有阻吓力,裁判官如此宽待暴徒,反映本港司法人员并不觉得侮辱象征国家主权的国旗是一件重要的事,“反映他们的国家观念极其薄弱,对维护国家尊严漠不关心”。他认为,相对于涂污美国驻港总领馆的判决,裁判官本次判决等同于自我矮化。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也说,刑事毁坏罪行最高刑罚为入狱10年,本案裁判官仅以被损毁的国旗为一“死物”这个方向来判刑,忽略了国旗是国家民族尊严的象征。香港市民团体“政中香港人”30日下午到律政司请愿,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诉。该团体负责人称,对比涂鸦美国领事馆案,此次判罚让市民怀疑法官的量刑准则有强烈的个人政治色彩,未能持平公正做出判罚。
根据 《国旗及国徽条例》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3年。香港《大公报》30日评论称,香港素称法治城市,相关案件仅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令人不能不有所质疑和气愤。同类性质案件,一名内地来港游客在美国领事馆门前涂字,被判即时入狱4星期,“类似的行为,何以厚彼而薄此?在裁判官大人眼中,是否美国领事馆不可侮,中国国旗就可以任人涂污和侮辱而不必受到应得的惩罚?”文章说,从事件过程可见,被告是公开、故意及恶意做出侮辱国旗的行为,并非像他声称的只是一时“贪玩”;而侮辱国旗就是侮辱国旗,所谓“贪玩”绝不是一个可以接纳的“理由”,“200小时社会服务令的裁决,对今后同类罪行不仅不会起到任何阻吓作用,相反,只要不焚烧,任意侮辱国旗都可以获轻判,这会向社会传递怎样的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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