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侦查机关缺乏制约滋生冤假错案
中新社北京3月7日电 (董飞)“虽然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是录音录像完全由侦查机关实施,讯问过程仍旧不公开、不透明,无法受到有效监督,供述的取证合法性依然难以保证。”
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间建议,急需“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他直言,侦查机关对拘留、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一系列侦查活动也是自行决定、实施,缺乏必要的制约。由于监督制约的缺位,侦查手段、措施的随意使用,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导致非法取证或取证合法性存疑,成为滋生冤假错案的诱因。
近年来,中国各地陆续发现的几起刑事错案备受公众关注。如“河南商丘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安徽于英生杀妻案、内蒙古呼格案”等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和司法机关深入讨论、反省。河南法院还将赵作海被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
在张立勇看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与公诉的关系主要是时间的承接和案件的交接关系,更像是流水线上的两个工序。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即算结案。公诉机关不派员参与侦查,使得公诉人不能从庭审控诉犯罪的角度去监督、指导案件的侦查取证。这种诉侦分离模式,易致案件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不够、合法性不足,难以在法庭上形成追诉合力。
“实践中,有的侦查、公诉机关由于对相关证据的重要性和移交该证据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或者出于片面追求定罪的目的,并未移交收集到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导致法院庭审不能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为冤错案件的发生埋下隐患。”他称。
张立勇还说,即使通过庭审发现了事实证据存在问题,而法院与公诉机关认识又存在分歧,由于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法院补充侦查建议权,使法庭审判流于形式。非法证据难以真正被排除,案件的疑点、难点难以被发现。
为此他还建议,为了实现审判引导公诉和侦查,体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法院通过庭审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存疑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根据法院的建议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补查到的证据以及书面补查报告提交法院。(完)
(原标题:河南高院院长:急需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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