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依法治教”落实到教育的每个环节

21.04.2014  05:1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在教育发展和教育管理中作用愈加凸显。当前,我省教育事业正处在从“学有所教”到“学有良教”、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把“依法治教”理念落实到教育的各个环节,如何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4 月16 日至17 日,全省依法治教工作推进会暨依法治校现场培训会在攀枝花市召开。与会各市(州)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纷纷结合所在市(州)的实际情况,对依法治教的落实情况作了回顾和梳理,交流经验、查摆问题、研究对策,以期推动全省依法治校工作迈上新台阶。 依法治教应当是教育发展的“母体”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和发展教育。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地界定依法治教的含义,明确依法治教在教育发展和学校建设中的地位,是扎实推进依法治教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过去,依法治教活动多是以创办‘示范校’、‘特色校’的形式开展的。”广元市人民政府督学王正君提出了心中的疑问,“‘依法执教示范校’的地位是不是类同于‘校风示范校’或是其他文艺、体育类的‘特色校’?”“除了‘依法治校示范校’之外,其他学校还要不要开展依法治教活动?” 内江市教育局副局长范羽说,在目前依法治教的推进过程中,最大的困难不是教职工对依法治教的认识不够,而是没有确立依法治教的地位问题。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来说,依法治教到底该不该做?是不是必须做?做到何种程度?这些都是要确立依法治教在教育发展和学校建设中的地位后,才可以解决的问题。 “依法治教要解决的是学校建章立制的问题、师生员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教育行政的监督监管问题。”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卢哲感慨,依法治教应当是教育发展的“母体”,是学校建设中的基础性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大楼越盖越高,也越盖越歪。” 教育立法和教育行政执法急需完善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水平也越来越高,由此出现了许多托管、培训、补习等教育衍生行业。这些行业如何规范管理,也成为依法治教推进过程中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我们曾经检查过一个幼儿托管机构,环境极其恶劣,架子床一个叠一个,一点儿缝隙也没有。”泸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杜旭林说,由于没有相关执法依据,教育局没有取缔或勒令整改的权力,只能进行劝导整改。“但是我们一直忧心忡忡,这种情况不出问题则已,一出问题就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成都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曾晶也有同样的感受,“目前教育行政执法的依据仍然沿用1998 年的《教育行政暂行实施办法》,但近十年教育发展的速度十分迅勐,新出现的问题让我们应对起来力不从心。” 卢哲介绍,去年成都市曾大规模整顿了民办教育机构违规办学的问题,但整顿难度之大让教育部门头疼不已。“许多非学历教育机构虽然从事教育,但却由工商局发执照,经信委也将其列入‘企业名录’,教育部门怎么去管?”她还指出,目前教育部门没有一支行政执法力量,这让教育行政执法只能借助他力,处理很多问题也只能感叹“手长衣袖短”了。 “工作无限多,责任无限大,这是教育部门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乐山市教育局副局长韩涛说,只有完善教育立法,才能明确职责划分,只有依法建立教育系统的行政执法力量,才能更好地维护学生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应得到更多关注 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力量,近些年来,我省的民办教育事业迅勐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我省已拥有民办教育学校约12790 所,学生约281.27 万人,教师约21 万人。民办教育正逐渐成为我省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省民办教育机构的申报、审批、招生、宣传,以及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保障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泸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胡怀志说,因为现在的申报、审批程序没有分类评估标准,很多个别条件不达标的民办学校开始“无证办学”、“违规办学”。此外,民办学校教师在休假、养老、评优晋级等方面也不能享受和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待遇;发展情况不一的民办学校,其教师的福利保障也不一样。 自贡市教育局副局长郭成钢建议,应当从立法角度,逐步建立民办教育分级分类审批标准,对于个别条件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可以批准为培训机构或托管机构,以便规范管理。 绵阳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罗盛军呼吁,民办教育机构应得到更多关注,应该立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权利。虽然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但地方政府也不能盲目追求民办教育机构数量,除了建立分级分类审批标准外,还应当完善退出机制。   (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