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居民供用电合同实施 余额小于50 供电企业应提醒

02.01.2014  08:28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由省工商局联合省经信委共同制定的《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个居民生活供用电格式合同。据了解,该示范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双方承担责任的公平性。

    示范合同彰显了居民用户的权利,明晰了供电企业应尽的提示义务。“以往的合同一般由供电企业自行提供,这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罗春介绍,该示范合同经市场调研、网上公示、专家评审,历时近两年得以完成。“该示范合同重新梳理和设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居民拥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提示:《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可在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网站上免费下载。(邱雪 成都晚报记者 张婷)

    供电企业的4项义务

    充值提示

    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通过费控智能电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

    电表维护

    对于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受电点,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义务统一由供电企业承担。

    恢复供电

    对于使用普通电表的居民,以前欠费停电后重新缴费后,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的期限由3日缩短为24小时。

    先行负责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供电企业违约,供电企业应承担先向受损居民负责的义务。

    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居民用户的违约责任

    居民在用电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转供电或擅自移动、开启、拆封电能计量装置及自行窃电,一经发现,居民需补交差额电费,并缴纳违约金。

    供电企业的违约责任

    如果居民在缴清了欠费,供电企业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恢复供电,供电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电量对应电费总额的1%。向用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未供电量按用电人前6个月平均用电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