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作案10余起 营山一男子盗10万余元饰品获刑5年

12.12.2014  10:08

原标题: 5个月作案10余起男子盗走10万余元饰品获刑

华西城市读本讯(钟灿 记者刘虎)南充营山县一男子,在5个月的时间里,疯狂入室盗窃10余起,在超市、首饰店盗走黄金饰品共计10万余元。近日,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张强,35岁,南充市营山县人,2003年因抢劫罪获刑6年。刑满释放后,张强却没有改过自新,而是变本加厉实施盗窃。今年4月19日凌晨3点,趁夜深人静,张强在营山县小桥街上,穿上偷来的一件带帽衣服,戴上口罩来到小桥镇万家乐超市。发现超市无人看守后,他迅速撬开了超市的卷帘门,爬进超市。快速抱起收银钱柜逃离了超市,后将收银钱柜扔在超市后面一个下水管里。

3分钟后,张强再次进入超市,盗走了装有黄金的保险柜。离开超市后,张强将保险柜带到了营山复兴桥附近的垃圾场,拿走了里面的戒子、项链、吊坠、耳环等金银首饰,将偷来的衣服、保险柜、作案工具一并扔在垃圾场。随后,张强将所偷的金银首饰卖到了南充各地。经法院鉴定,张强在万家乐超市内盗走黄金首饰共计27件,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直至被抓获,张强在5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在蓬安县、营山县疯狂入室盗窃十余起,盗窃了11家超市,累积数额10万余元。

近日,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且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其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