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两名案犯涉6000余克冰毒案被判死刑
中新网衢州10月30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张旭)记者30日自浙江衢州中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涉案冰毒数量达6000余克的案件,其中被告人唐伟某、郑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12月,被告人唐伟某出资6万元购买冰毒287克,让孙施某(已判刑)从四川成都携带至浙江杭州,供其贩卖。2008年12月24日,孙施某在浙江嘉兴被公安机关抓获,携带的287克冰毒被当场扣缴。
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唐伟某为贩卖毒品分别从四川成都的赖灵某(在逃)、“黑娃”(身份不明)、董云某(在逃)、罗某(在逃)等人处多次购买冰毒共计5953余克。为掩护毒品贩卖,唐伟某还将一支装有64子弹的仿64手枪藏放在住处或随身携带。
同一期间,郑某为贩卖毒品多次以每克300至4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从唐伟某处购买冰毒共计3886余克,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支付给唐伟某购毒款共计121.78万余元。
201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勇某通过银行转账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郑某15.36万元,以每克450元左右的价格多次从郑某处购买冰毒共计340余克,贩卖给范智某(在逃)、王某(在逃)、陈展某、方某、郑燕某、徐某等人,以及自己吸食和送给魏宝某等人。
被告人陈凌某与李勇某系同居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陈凌某参与了李勇某贩卖冰毒活动,负责冰毒分装及财务管理等。
2010年6月下旬至8月底,李勇某雇佣被告人徐某为其送冰毒。徐某在李勇某的指使下多次给吸毒人员送冰毒共计20克左右,收回的毒资交给李勇某或陈凌某。李勇某支付给徐某报酬约3000元。
2010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玲某明知李勇某正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先后二次应李勇某的要求将冰毒从李勇某租住的房间送至某停车场,交给李勇某。二次转交的冰毒数量分别为2.3克、4.5克。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伟某武装掩护贩卖冰毒,被告人郑某、李勇某、陈凌某、徐某、吴玲某贩卖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伟某为武装掩护贩毒而持有枪支,其持有枪支这一轻行为已被武装掩护贩毒的重行为所吸收,应以一罪处罚。在李勇某、陈凌某、徐某、吴玲某的共同犯罪中,李勇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凌某、徐某、吴玲某系从犯,结合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唐伟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郑某多次贩卖毒品,均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均是累犯,应依法严惩。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伟某、郑某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吴玲某犯贩卖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所扣押的唐伟某犯罪所得115316元、郑某犯罪所得55500元及其用犯罪所得购买的尼桑轩逸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近几年,衢州市毒品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涉案人员不断攀升,涉及的毒品数量也越来越大,已成为衢州市主要犯罪案件类型之一,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2012年至2013年该市法院共受理涉毒品类案件186件,399人,审结181件,381人。其中2013年审结117件、215人,比2012年同比分别上升82.81%、29.52%,上升幅度明显。2014年涉毒品犯罪案件仍然处于高位运行态势,1-9月全市法院受理涉毒案件97件,172人,审结96件,194人。(完)
(原标题:浙江衢州审理涉6000余克冰毒案 两案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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