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三月实施

14.02.2014  15:36

      本网讯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向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办法》对核查范围、核查内容及方式、核查程序及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共6章26条,可操作性较强,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存续期间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是指已取得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执业单位。《办法》第4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办法》第5至6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纳入动态核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类别包括15项: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机构)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重点核查:在住房城乡建设厅企业数据库(诚信平台)中,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达到10分及以上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住房城乡建设厅数据库中企业现有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或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7种情形者。

      《办法》第7至8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包括企业现有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的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核查以下5种情形。证照情况: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及实际参与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账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省外入川建设领域企业“三固定”情况。是否做到管理人员、办公地址、联络方式(电话、电子邮箱)“三固定”,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办法》第9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情形:合同备案情况;工程项目情况;工程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质量安全情况;诚信经营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

      《办法》对企业动态核查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分类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数据库(包括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诚信档案等),健全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定企业资质资格标准为依据。核查人员不得有下列5种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企业(机构)进行核查的;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要求或者与被核查企业串通的;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王玉华  方怀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