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扶贫需要机制创新

10.12.2014  11:10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反贫困措施,扶贫工作历经了区域性专项扶贫,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放式扶贫,贫困村、户的细化式扶贫以及以开发式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综合性扶贫四个阶段,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传统扶贫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化的能动性,不仅难以真正实现贫困地区的自身造血,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甚至产生以贫为荣的逆向选择。

  这就决定了新时期的扶贫道路必须深化改革,转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以低碳发展为核心、扶贫开发与生态建设相结合,防范扶贫腐败与逆向选择的新路径,即低碳扶贫。

  实施低碳扶贫,需要革除传统发展的弊端,进行机制创新。比如,编制区域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方法,对全国各个地区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分类加总形成报表,用以反映一定时间内自然资源资产存量的变化。

  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界定、数据库建立、明细台账编制、资源资产确权、核算因子确定等9个程序,完成对自然资源资产的信息登记,从而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和管护权。

  在全球气候变化及资源环境约束条件下,应转变发展模式,积极开展资源环境价格或环境租金的市场化探索,如征收优质资源使用费和异地项目开发的环境租金等,使低碳发展成为欠发达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路径。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市场机制,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实现自然生态资源的合理流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环境交易机构,将落后及贫困地区的优质生态资源进行集中拍卖,有意使用相关生态资源的经济发达城市企业可进行竞价,拍卖所得资金归提供该项生态资源的当地政府所有,用于鼓励和支持生态经济发展。

  在生态建设方面,经济落后地区开展了如建设公益林、保护自然生态区等工作,却未能获得与这种"贡献"相对称的收益。

  相反,经济发达地区享受了这种生态环境的外溢收益,却并未对此支付相应费用,由此可能造成利益分配不公及可持续保护乏力等诸多问题。

  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将有助于平衡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受益者以及相关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是确立相应的环境产权利益补偿机制,包括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和受益者之间直接的"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以及以国家为主体的间接"纵向利益补偿机制"。

  严格按照扶贫量化标准考察拟扶贫县市的生态环境,最终确定低碳扶贫对象,禁止不符合低碳扶贫标准的县市造假与虚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扶贫项目公平公开公正。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针对性,将低碳扶贫资金与普通的惠农资金区分开来,最大限度地"精确瞄准"需要帮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