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经办相关人员亲属享受低保须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将100%入户核查

14.06.2015  23:00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星)6月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均按该办法实行备案管理。从即日起施行。

本报民情热线86968696曾接到多起群众举报,不少是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存疑。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

办法规定,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亲属包括:夫妻;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办法规定,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按本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的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备案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备低保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不主动申报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的,县级民政部门查实后,应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低保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申明的,一经查实,应重新复核。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在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中不回避的,县级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应予以通报;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对所涉低保金应予追回;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