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谈娱乐新闻伦理底线:报道权知情权与隐私权可平衡

02.04.2014  11:05

  文章

编者按:本文作者系南都娱乐周刊执行主编,她也算文章事件中的“主角”之一。上周五,正是她发布了“微博预告”,宣布《南都娱乐周刊》将于本周一曝光与此有关的重磅图文。昨晚,文章再度发声,质问周刊相关负责人,他微博称:“@陈朝华@谢晓两位领导,我错了,全是我一个人的错!你们都为人父母,请问何时可以结束?要玩跟我玩,别涉及任何人,我陪你!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

从本文可以看出,娱乐媒体如何把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新闻伦理的平衡。

明星需要曝光,半推半就让渡隐私权;群众爱看,媒体爱登。从而达成媒体、公众与明星三方心领神会互相妥协互相理解的共赢局面。

底线是什么?生命权。可以“新闻逼视”,可以“新闻审判”,只要不“逼死”。是吗?美国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任会长威廉-桑得斯曾提醒过:“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而其次才是新闻记者。

以下为正文:

——以张艺谋超生等三起热点为例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有句名言:“假如让我在有政府而无报纸,与有报纸而无政府之间作一选择,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荷兰法学家斯宾诺沙也曾经说过:“自由判断之权愈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此政府愈变得暴虐。”可见,新闻自由在一个社会中的作用巨大。

但另一边,美国的约翰-赫尔顿也在《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表述过如此观点,“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可见新闻伦理之重要。娱乐新闻由于报道题材时常涉及明星隐私、偷拍手段,经常会遭遇媒体报道权、名人隐私权及公众知情权三者的冲突,新闻伦理的话题尤为凸显。接下来以近期发生的几个新闻案例来阐述下我对这三者之间关系的思考。

从公众知情权看张艺谋超生案

2013年12月1日晚间,张艺谋工作室在微博上发表了“致媒体与公众的一封公开信”,承认了“张艺谋与妻子陈婷的确育有两子一女,愿意接受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委的调查……”但同时在声明中也表示“身为公众人士,张艺谋认可媒体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上述不实言论已严重干扰到张艺谋家人的正常生活,更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于谣言的始作俑者,我们正在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并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至此为止,张艺谋方总算对网民一直关心、媒体追踪拍摄长达半年之久的超生事件首次发声,而同时也表明了他捍卫自己及家人隐私权的坚定立场。这份迟来的道歉声明发出后并没有收获大多网友的同情,反而引来是“道歉还是警告”的质疑,更多网友主要表达了对名人超生问题的关注,并没有对媒体曝光张艺谋家人这一行为进行过分指责。

这个案例中,公众的知情权就与明星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最终以公众的知情权获胜。众所周之,新闻自由的权力之一是为人们公开发表见解提供场所,并满足大众知情权。而隐私权呢,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权利主体对不愿为人知的“私隐”之利益的追求。这两种利益表达,本质上的潜在利益或利益追求显然是不相容的,所以必然产生利益的冲突。美国学者Charles Fried曾说:“没有隐私权,人就失去了成其为人的重要要素。”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有多少呢?美国法官丹尼尔-史威德尔(Daniel Swider)的观点代表了时下大多数人的认同:“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殆无法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分开者,则该权利(隐私权)也不存在。” 此言虽有些绝对,但也反映出公众人士隐私权的限制性。在中国,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宪法保护,主要对住宅、身体、通信隐私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它隐私权没有规定,更没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所以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是比较原则和单薄的。正因为立法单薄,所以遇到这样的新闻案例,更多的是依靠媒体人自身的伦理道德来拿捏报道尺度。

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新闻媒介尽量了解张艺谋的部分隐私,比如究竟生了几个孩子,是否超生,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同时满足自身对名人私生活的好奇心,而张艺谋身为公众人物却为了保持自身的生活安宁,努力防止自己的隐私被外界知晓,这就是他迟迟不肯出来公布实情的原因。最终媒体在没获得张允许的情况下追踪拍摄他家人达半年之久,在有图有真相的压力下,张被迫出来接受了计生委的调查,并发道歉声明。

此例中,张的家人陈婷与小孩都属于非自愿公众人物,所以他们的隐私受保护程度是高于自愿公众人物的。在这个案例中,张艺谋及其家人的隐私都局部地受到了媒体侵犯。但为何没有引来公众的强烈反感呢?在这点上,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对于名人的部分隐私能被新闻报道的理由。即判断该部分隐私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是否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所谓新闻价值,简言之看它的公开是否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有意义有进步作用。很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张艺谋被媒体曝光了现有几位子女的情况,从而引发涉嫌超生的社会话题,有关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即便这部份隐私被报道,那也符合公众的知情权范围。这也是所有名人隐私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上必须克制的原因。到此,我认为媒体行使正常的报道权,曝光了名人的部分隐私,以帮公众实现知情权的目的达到了。在这个分寸感上,媒体是正义的。但这个报道如果再进一步,在张公开家庭现状之后,媒体还不断去挖掘张妻子与孩子的各种生活细节,就有可能招来读者反感,超出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从而可能因过分侵扰张家人隐私而受到大众谴责。(编者注:这个案例张艺谋以公众人物的身份侵占社会公共利益,与天然地假设官员会侵占公权力一样。在这里,媒体的监督是正义的。

南都娱乐周刊这些年在报道明星私生活的题材方面一直保持着这样的底线:行使新闻自由权以不侵害明星的基本隐私和人格尊严为前提,所谓“新闻报道止于隐私开始之处”(News report stops where privacy begins);但同时,对于明星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应给予克减,以接受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