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伤残等级遭"降级" 伤残老兵告赢四川民政厅

17.05.2016  09:19

退伍军人刘强(化名)在向民政部门申请将伤残等级调高时,反被省民政厅调整为更低等级。刘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省民政厅作出的相关批复,其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适逢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省高院日前发布了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在刘强诉四川省民政厅伤残等级行政批复一案中,法院明确:民政部门在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时,并没有径行降低申请人残疾等级的权力。本案中,民政部门的做法不仅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更因为没有法律规范的支撑而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了侵犯。

老兵伤残等级被降

刘强原来是一名军人。1964年6月5日,刘强在训练时胫腓骨骨折,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原三等甲级)。退伍后,刘强被安排在南部县某供销社工作。

2010年8月,刘强向南部县民政局申请调整残疾等级。8月6日,南充市中心医院经诊断,建议评定刘强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010年9月7日,南部县民政局核定的申报等级为六级。9月8日,南充市民政局复核等级为六级。后南充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批。

2011年3月22日,省医学会省级医疗专家小组重新作出鉴定,建议评定八级残疾。经审核,省民政厅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批复,认定刘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刘强认为民政厅自行将自己的伤残等级由七级调整到八级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省民政厅作出的批复。

法院判民政厅违法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南充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报送的申报表内容是将刘强的伤残等级由七级调整到六级。省民政厅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条件,但并没有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而是径行将刘强的伤残等级调整到八级,该行为不符合规定,本案民政厅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

2014年12月5日,成都中院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省民政厅将刘强的伤残等级由七级调整为八级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省民政厅在60日内对刘强的调残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省民政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省高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典型意义

不能法外行政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行政主体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能在法外行政。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刘强在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因认为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可以申请重新评定为更高的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亦规定,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后,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这说明,民政部门在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时,并没有径行降低申请人残疾等级的权力。本案中,民政部门的做法不仅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更因为没有法律规范的支撑而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了侵犯。

本报记者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