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票无优惠残疾人告成铁局 欲与残疾军警同享半价
29日,残疾人起诉成都铁路局不对残疾人优惠车票案开庭。
本报前期报道。
今年10月22日,王力和王猛(均为化名)兄弟等6名残疾人在成都车站购买前往德阳的火车票时,要求半价购票未果。同月28日,4名当事残疾人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状告成都铁路局侵权。11月3日,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本报曾做报道)。
12月29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双方的主要焦点在于成都铁路局是否是执行相关规定的适应主体。下午5时,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事/件/回/放/
买票没优惠索赔3.15元
王力说,10月22日,他和哥哥王猛等共6位残疾人,在成都车站的残疾人购票专用通道,准备购买第二天成都前往德阳的火车票。全票价格为12.5元。
购票时,王力称他们向售票员出示了两人的《残疾人证》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按照《办法》第36条规定给予票价优惠,“但是售票员说不行,只有残疾军警才能享受半价优惠。”
“我们多次要求铁路方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王力说,售票员请示了领导后依然告知无法享受优惠,他们一行人无奈之下只能购买了全票。
10月28日,两人联合其他几位当事残疾人将成都铁路局诉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铁路部门给予残疾人票价优惠,返还一半票款,并索赔3.15元。同时,要求成都铁路局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1月3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12月29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约20位残疾人到庭旁听。
庭/审/交/锋
是否同残疾军警享受半价?
王氏兄弟认为,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载残疾人,应当享受购票优惠。
“但铁路部门只给残疾军警购票优惠,打5折。我们认为应该参照这个标准给我们优惠。”王力说。
对此,成都铁路局的委托代表认为,对残疾军警的优惠购票政策和优惠幅度是《人民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铁路部门是按规执行。而针对一般残疾人的优惠幅度并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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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优惠政策适应主体应是谁?
成都铁路局的委托代表认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这条法规也明确了,给予优惠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并不应该成为适应主体。”该代表说,“《办法》虽然没有明确相关主体,但《办法》是下位法,《残疾人保障法》是上位法,所以适应主体应该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此外,该代表说,成都铁路局在车站专门设置了残疾人绿色通道,并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旅客,优先服务,各项设备设施也针对残疾人进行了升级,所以尽到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成都铁路局的委托代表还列举了系列证据,陈述并认为火车票的价格制定归属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政府定价。成都铁路局无权制定票价,省市政府也无权制定火车票价。
讼/争/态/度/
王氏兄弟:就算败诉也会继续维权
休庭后,王氏兄弟向记者表示,即使败诉,之后也后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提出诉求。
“如果我们败了,下一步我们这些残疾人可能会一起向人大写信,一定要为残疾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王力说。而参与了庭审旁听的另外几位残疾也表示,虽然他们对判决结果并没有多大信心,但涉及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肯定会继续关注和支持王氏兄弟的维权行动。
成都铁路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因为审判结果尚未宣布,铁路局暂时没有更多表态,将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新闻链接/
呼吁残疾人火车票半价已多年
2010年,残疾人小伙夏文涛写了一封公开信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呼吁残疾人火车票半价。
这封公开信最终征集到2000多位残疾朋友的联名支持,还找到多位人大代表准备议案。最终,一项《关于对全国残疾人半价收取火车票票价的建议》由1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交,建议国家修改相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乘坐火车半价票优惠的范围。
2011年,来自全国10多个省的353位残疾人联名向原铁道部寄信,要求铁路部门尽快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乘列车出行提供便利和优惠,包括设立残疾人专座、设置如厕辅助设施以及给予残疾人车票半价优惠。
同年,原铁道部书面答复称,关于残疾旅客火车票半价问题,因铁路运价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管制,自1995年至今,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做过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较公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明显偏低,铁路运输企业保本经营已十分困难,没有能力再承担更多的票价优惠。但在火车上将设置残疾人专用标志的硬座或卧铺,设置在车厢两侧靠近厕所和门的区域。
华西都市报记者 熊浩然摄影雷远东实习生邓绍希专家意见/ 铁路部门一定程度上承担与政府相应的职责
针对此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夏正林给出了如下4点意见:
1、残疾人保障法是法律,而铁路的相关规定只是规章,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应当保障残疾人的优惠权利。
2、铁路部门不能借口不是人民政府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与人民政府相应的职责。
3、铁路部门不能以承担不起为借口拒绝提供购票优惠。给予残疾人优惠是法律的一项规定,铁路部门作为一个法人,具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法人社会义务的一部分。
4、残疾人应当拥有相关的证件才能够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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