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8〕19号)

21.01.2018  07:2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为积极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现就我省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制定碳排放报告和排放监测计划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附件1)于2018年1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2015〕1722号)要求,分年度核算报告其2016、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按照碳排放补充数据表模板(附件2)要求,分年度核算报告其2016、2017年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基础数据;按照排放监测计划模板(附件3)要求,制定企业排放监测计划。
  二、第三方核查和复查
  我委将于2月1日至3月25日组织核查机构(附件1)核查企业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并审核企业排放监测计划;于3月26日至4月20日组织复查机构对企业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以及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监测计划审核报告进行复查(复查企业及复查机构名单另行通知)。请各企业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切实做好企业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企业碳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报送
  请各企业于4月25日前,将核查或复查确定后的碳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提交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于5月7日前,将辖区内有关企业的上述资料汇总后,以光盘形式报送我委(环资处)。民航企业需将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核查报告抄送民航局。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对企业资料和碳排放等信息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四、其他事项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已于2017年底启动。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是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上述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各企业特别是发电行业企业要以开展此次工作为契机,建立完善内部碳排放数据监测统计和核算报告制度,提升计划管理水平,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增强综合竞争能力。
  工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可登录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203.207.195.153)咨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本通知附件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环资(气候)处 向柳、冉青松
  电 话:028-86705868(兼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企业及核查机构名单

     
   2. 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3. 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