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企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一律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06.03.2014 12:05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3月5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该厅将对全省14个市州及甘肃矿区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拒不按要求整改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请政府关闭。
据了解,此次检查主要包括燃煤发电(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化工、玻璃等大气排污企业及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相关部门落实面源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等;废水排放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运行情况;群众投诉案件和热点环境问题的办理情况;各地还可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增加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进行限期整改,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超标排放严重的企业要实行驻厂监察,一律依法停产、限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一律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处理;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不能依法履职尽责,工作严重失职甚至渎职的,一律通报批评,依法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记者杜志超)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06.03.2014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