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可免办营业执照 海南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年施行

02.12.2015  20:21

 

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已经海南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实施细则》明确了免办营业执照情形。以下三种情形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在市、县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或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企业法人在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明确简易注销条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法人以及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明确信用公示。登记机关将企业法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明确惩戒机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法人信用的监督,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可以采取信用公示、警告、限制市场准入等方式进行惩戒。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限制或禁入。

此外,新《实施细则》明确了网上登记和网络经营要求、电子营业执照办理要求及企业名称登记要求。

海南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新《实施细则》还在提高服务质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效能、转变政府职能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将推动政府职能从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