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提至10万
09.04.2014 12:25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09.04.2014 12:25
故
事
关于开展股权融资实操策略公益培训的通知
各中小微企业:
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股权结构并持成都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