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开采企业等23项行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01.01.2015  00:18

各市(州)政府安办,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省政府安办委托省安科院,组织安全生产有关专家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编制了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目前《煤矿开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等第二批23项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见附件)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更为详细的隐患查报标准(清单),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照各行业企业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进行归类,在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并上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安科院联系(联系人:梁军胜  联系电话:028- 61516197)。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煤矿开采企业等23项行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