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21.08.2014  17:35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月16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五章四十条。

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有:一是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二是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本《办法》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按《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企业可按(川府发【2004】20号)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1、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3、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办法》对建设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察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提出了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按照税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在使用时税前扣除,提取时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