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法治“靠山”
省市场监管局在今年5月21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8年我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2868.4亿元,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57.1%;2018年我省民间投资总额13876.3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48.8%;截止2018年末,全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45.3万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97.2%。省人民政府网今年9月发布的《四川民营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一文中显示:民营经济占据全省经济“半壁江山”,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加就业的重要渠道;民营经济创造了全省50%以上的经济总量,拥有全省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如何保护这股“力量”健康发展,持续扬帆前行?
可喜的是,《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于11月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让我们沿着该《条例(草案)》的酝酿路径,感触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坚实步履。
法治关怀情 企业发展梦
在今年1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将刘云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0号)交付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审议。议案中提到,“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规范”“提升民营经济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实力”等内容。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之一。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对此都作了安排部署。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符合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很有必要。”省人大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昌明告诉记者。
按照议案办理要求,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及时加强与省发改委、经信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衔接沟通,督促加快已列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质量促进条例》的立法前期工作进度,要求在上述三个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认真研究并吸纳议案内容。
“《条例(草案)》专门就议案中提到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规范。议案中提到的‘提升民营经济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实力’等内容,将在另外两个条例中分别体现。”省人大经济委办公室干部任冬善告诉记者,制定《条例(草案)》只是保护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第一步,接下来还会分别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质量促进条例》,为企业发展护航。
立良善之法 促高质量发展
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来川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前期调研……省人大经济委通过多种方式的前期摸底,掌握到目前企业反映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综合负担较重,二是其合法权益获得的保护不够。比如,各类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性服务项目多、周期长、收费高;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竞争,指定服务或者垄断经营不同程度存在;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决策;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拖欠账款;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不够审慎等问题在个别地区还一定程度的存在。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是推动经济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如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企业发展就无从谈起。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还是要用好法律武器,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法治‘靠山’,让其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力度和温度,切实提高安全感和获得感。”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泓告诉记者。
为此,《条例(草案)》着重从企业的合法权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其对两者的保护上“下手”,立良善之法,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
《条例》(草案)共28条,主要包括:一般规定5条,明确了立法依据、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权益7条,明确了企业的财产权益、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参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等,对典型侵害行为作了禁止;企业经营者的权益3条,规定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收益权、职业豁免和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8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相关职责;法律责任3条及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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