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新政允许外资企业参与铁路示范项目-四川在线-财经

14.08.2014  15:09
核心提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快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向外资开放。在税收减免、财政资金扶持、科技进步、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改、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内外资企业享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可参与到我省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的示范性重大项目  

■支持和引导境外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昨日,记者从四次省政府网站获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下简称《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根据《措施》,我省将对前来投资的外商提供更加细致的服务,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同时,放宽企业准入,让外资企业享受企业国民待遇,可参与我省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支持境外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

措施》中提出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放宽准入条件,消除隐性门槛和附加条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快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向外资开放。在税收减免、财政资金扶持、科技进步、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改、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内外资企业享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可参与到我省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在土地、能源、用工等要素保障方面重点支持。鼓励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支持和引导境外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核准及备案权限下放

根据《措施》,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备案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备案。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可申请15%的企业所得税

在为外资企业“松绑”的同时,我省还在努力探索为他们减负。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目录部分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以上述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按规定享受原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并对业绩优异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投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给予支持和鼓励,推动跨国公司把四川作为中国西部地区区域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