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4.05.2015  19:44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5〕9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都高新区经发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


为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发展,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氛围,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委结合实际重新修订了《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原《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2〕7号)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通过集成优化各类资源,为市域范围内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等各类服务的法人实体;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
第四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两年以上。
(二)具有相适应的配套服务仪器、设备和设施,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公共服务功能明显,具有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能满足中小企业共性的服务需求,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对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四)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达到一定数量(见下表),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量表

序号

服务类别

年服务企业数量(家)

1

综合、行业协会、商会、其它

100

2

技术支持

80

3

电子商务、信息服务

1000

4

管理咨询

15

5

人力资源、培训

600

6

法律、知识产权、财税

200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一定的创新或开发新产品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七条  申报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成立两年以上。
(二)基地有规划和建设实施的方案。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场所,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且入驻企业租用建筑面积占园区企业使用建筑总面积的70%以上。
(五)园区有创业辅导的部门或合作服务机构,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能提供企业所需的社会化服务。
(六)入驻基地孵化的中小企业不少于35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孵化成效明显。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平台运营单位情况、平台功能介绍、平台建设投资情况、服务团队情况、开展服务活动情况和服务绩效、平台运营的经济效益、下一步规划)。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三)附件资料:
1.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 平台主要设施设备(软件)清单;
4. 全年交纳社保人员名单及学历资质情况;
5. 平台服务企业名单、服务企业的评价意见、所获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
6. 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申报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提交的材料:
(一)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营运单位情况、基地建设和配套公共基础设施情况、基地内服务机构或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情况以及开展服务情况、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和培育企业情况、基地运营经济效益)。
(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
(三)附件资料:
1. 创业基地营运单位法人执照;
2. 基地建设批文、规划布局图、建设方案;
3. 基地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
4. 现有企业,上年新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名录;
5. 基地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自愿向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现场抽样核查,评审结果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经信委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市经信委将在财政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每年组织评审小组开展一次资格复核,复核与年度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审小组同意,由市经信委发文取消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资格: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行业组织处分;
2.被司法机关处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向市经信委报送机构运营情况、服务情况,或者报送数据故意弄虚作假;
4.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公益活动;
5.经营业绩或服务绩效下滑,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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