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实施在即 提前关注几大亮点
15.09.2014 12:38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条例》的实施将会给市场上的不同群体带来怎样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鹏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消费者主动了解企业公示的信息,并以这些信息为基础,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从而使消费行为更加理性。同时,一家企业的信息也会成为其他企业合作参考的依据。 刘鹏指出,《条例》对于一些已经有公示信息经验的规模企业,如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小,只需要增加一部分信息公示内容即可,而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大,不但需要增加一些信息搜集和提交成本,而且会影响其消费群体的选择。 在胡颖廉看来,《条例》对市场主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执法者是守门员,现在消费者和企业都要参与守门,承担一定的职责。“过去我们总说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其他群体没有区别,同样应该参与到维护市场秩序中。在社会共治面前,人人都是市场的监管者。” “企业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企业信息的真实对金融行业来说意义重大。企业贷款过程中常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在报送材料中掺假,而企业信用难以甄别,也是长期以来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机构中难以贷款的最根本原因。 P2P平台开鑫贷公司副总经理周治翰认为,政府部门建立的公示系统不仅能帮助P2P平台缩短企业信息审核的过程,也能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银监会内部人士曾对外透露过P2P行业的监管思路,其中一点就是P2P平台只能做单纯的信息中介平台。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做信息中介平台将给P2P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挑战。 周治翰告诉本报记者,开鑫贷平台的借款人中有一些小微企业。目前对企业的信用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等信息进行审核,这些都要到税务、土地、房产、车管等行政部门去查询核实,一般审核期为一周,比较繁琐。如果以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能统一到一个平台发布,会便捷很多。在金融领域里,最为看重的是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而能力直接体现在财报上,企业公示年报对P2P平台和投资人都十分有益。 《条例》规定,企业每年6月30日前要公示上一年的年报,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军认为,企业的财务状况每天都可能发生变化,年报不足以让企业的交易方适时掌握企业资产和信用动态。因此,《条例》规定一些信息须在20日内公布,很有必要,但这些需要公布的信息并不够,例如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的信息,对公司的债权人很重要。《公司法》要求企业在报纸上公布这些信息,其实这类信息也应当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天津科技大学食品安全战略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董妍更担心的是公示系统如何能突出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更有价值的信息。 董妍表示,因为各行业的性质不同,消费者关注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以食品行业为例,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工商、质检、卫生等多部门,但《条例》并没有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在平台上公示企业信息的时效做出规定。 对于公示信息的种类,刘鹏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仍然以经营信用类信息为主,而企业的守法依规、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相对比较少。除了行政处罚状况之外,可以再增加企业在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劳资关系、慈善捐赠等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信息,由此能够更加激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条例》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忽视
公开企业信息有利于倒逼企业守法,但落地的效力如何还要放到实践中去检验。 在采访过程中,许多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一个问题,即《条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边界,否则会给市场主体带来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董妍认为,政府公布的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在公布信息后,一定要给企业一个充分的申诉途径。 刘鹏指出,在企业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防范可能出现的信息泄漏或倒买倒卖企业商业信息的问题,也要避免政府和企业之间私下协商,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由于企业公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很可能对企业的轻度处罚不予公布,导致这种政策执行异化为形式主义。”在他看来,企业信息披露是基础,行业监管部门检查是保障,两者相互补充,不能偏废,不能因为企业信息披露而放松监管执法力度,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针对企业的监管执法应进一步加强。 在王军看来,《条例》实施的最大困难就是如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条例》设置了抽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起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如果信息的利害相关人能够通过民事诉讼向发布虚假信息的企业索赔,那么就会产生一个很有效的约束机制。” 因为《条例》没有对违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要求,由此引发了人们的担忧。 “这个问题在研究《条例》时我们就考虑过,我们认为信用约束的惩治力度比简单的行政处罚更强。”张茅表示,从过往的行政处罚看,有些企业经常会向执法部门提出“罚钱别公示”的要求,在企业看来,公示比罚款几百万元对它的伤害更大。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认为,在行政处罚、行业处罚和社会处罚中,行政处罚虽然是采取最多的方式,但恰恰是威慑力最低的,许多人认为加强处罚一定要加强行政处罚,其实并不正确。加强行业处罚、社会处罚才更重要。企业如果违规经营,行业协会可以将其剔除,其他企业、消费者可以把它列入黑名单。 “用信用约束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势必会成为常态,但在《条例》实施初期,没有行政处罚不太稳妥,因为许多群体还不了解这个公示系统,需要靠强制的行政处罚来推动企业的自觉,待到大家学会用查看公示信息来选择企业时,逐步取消行政处罚才更合适。”董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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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2014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