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最高奖励300万元
22日,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根据巴中实际,我市于近日出台了《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奖励标准共有7类。
一是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具体奖励标准: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按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按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是本市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按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是本市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是本市企业首次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展示板除外),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是本市企业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是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根据新增融资额参照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七是通过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按发债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据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县(区)属企业向县(区)金融办申报奖励,由县(区)政府审定兑现;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成功上市企业享受奖励的,应在巴中境内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同时,在2014年内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