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十年前买仿真枪被诉 羁押199天后取保候审
去年8月2日,因被人举报非法持枪,辽宁鞍山市民于萌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于萌购买持有仿真枪9支中,5支的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鉴定为枪支。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于萌刑事责任。
就此于萌表示,他的枪是2006年至2007年购买的,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2010年以后才制定。2月15日,于萌辩护律师燕薪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于萌取保候审请求获批准,已经于当天上午获释。
所持5支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
2月15日上午11点半,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羁押199天的于萌,被获准取保候审。出了看守所,39岁的他见到了久违的父母妻女。
“他不在家,儿媳妇和孙女回娘家过年,我们老两口也没什么好过的。”于萌的父亲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孙女搂着爸爸的脖子哭起来。于萌洗完澡、换了身衣服,一家人找了家餐厅,补上迟到的年夜饭。
去年8月1日,经人举报,鞍山警方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带钢厂工人于萌的住宅进行搜查,查出仿真枪9支。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5支的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鉴定为枪支。次日,于萌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称,于萌于2006年在网上购买仿真枪7支、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风语者户外用品店购买仿真手枪2支,并将上述9支枪支收藏在家。2016年8月1日,经群众举报,民警对于萌的住宅进行搜查,查出仿真枪9支,军用54式子弹二发。经鉴定,被扣押枪支中5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4支因损坏未能鉴定,子弹因数量少且送检枪支中无使用制式子弹发射的枪支而未进行鉴定。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于萌刑事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不存在犯罪故意
于萌的案子原定于今年2月14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但因于萌辩护律师燕薪提出申请枪支鉴定方出庭的意见,考虑到后续辩护方和法院方还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因此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2月13日,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申请,案件具体开庭时间未定。
针对案件存在的争议,燕薪律师2月13日向重案组37号探员表示,于萌不存在犯罪故意,其收藏的枪支于10年前购买,不能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鉴定。此外,当事人曾表示有几把枪是坏的,因此鉴定过程存疑。
对于于萌被取保候审燕薪表示,因其不存在犯罪故意,且没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之前为他申请了取保候审。于萌已于今日上午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目前已释放。
对话
于萌:喜欢收藏这些,没想到还犯法了
2月15日,于萌离开看守所不久,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联系到了他。自称“军迷”的于萌表示,枪支只是他的收藏品,没想到会犯法。
重案组37号:走出看守所是什么感觉?
于萌:非常高兴,终于见到了父母孩子和亲朋好友。感觉像做了一个199天的噩梦,然后突然间醒了。
重案组37号:还记得当时被带走时是什么情况?
于萌:当时正在参加聚会,有同事打电话来说警察找我核实下情况。回到单位了警察问我是不是有几把枪,警察在看到枪后就把我带走并做笔录,在做了枪支鉴定后民警说“够了”(注:达到枪支标准)。
重案组37号:枪是在哪里买的?
于萌:在鞍山一个实体店买了两把,其余都是网店买的。
重案组37号:你为什么会购买这些枪?
于萌:我是“军迷”、发烧友。我家里不止有玩具枪,还有坦克飞机模型,枪只是一部分。我平时不抽烟不喝酒,就喜欢收藏这些,没想到还犯法了。
重案组37号:听说被人举报是什么感觉?
于萌:感觉很意外,没想到这是违法行为。
重案组37号:你熟悉枪支鉴定标准吗?
于萌:不熟悉,见了律师才知道鉴定标准。但我这些枪是2006年到2007年购买的,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标准是2010年以后才出的。而且我也是出了事以后才知道这些。
重案组37号:听说了天津大妈的案子吗?
于萌:听说了,见律师才知道,感觉我也有希望吧。
重案组37号:原来工作受影响吗,没有想过接下来怎么办?
于萌:如果判刑,哪怕是缓刑,也将被开除。现在只想着快些把案子了结。
探员追问
十年前购仿真枪应依据什么鉴定标准?
根据公安部2001年的规定,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随后,公安部2010年将标准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军事专家朱江明称,按此标准,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给小孩买把玩具枪都可能变成买卖枪械。”
辩护律师燕薪表示,于萌十年前购买玩具枪时,现有枪支标准还未出台,因此不能以此标准来鉴定。
对此,北京京都律所常莎律师表示,于萌购买的仿真枪一直持有未上缴,在2016年被举报时,处于一个持续持有的状态。因此,依照2010年公安部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曾代理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判刑案,他介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公安部2010年的规定进行枪支认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外,“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持有型犯罪,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并未结束。故于萌虽于十年前购买并持有枪形物,但在对其进行定罪“非法持有枪支”时,仍适用新规定对枪支进行鉴定。
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实习生 武琳悦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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