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副主任蒋惠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今后,老百姓之间产生矛盾、发生纠纷,不一定要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多的矛盾化解组织正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为矛盾双方提供更多“量身订制”式的化解方案和建议,且这些方案和建议同样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今年中央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眉山召开推进会,对全国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行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化解矛盾有什么好处?如何重新审视法院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随着这种机制的建立适用,老百姓的纠纷矛盾解决方式未来将发生哪些变化?会议期间,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
改革初期法院引领作用不可替代
记者:为何把推进会放到眉山召开,眉山在试点过程中有什么特点?
蒋惠岭:眉山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作了非常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有几个突出特点,如党委主导支持、全社会参与以及法院在其中的保障和推动等。虽然其他法院也有类似做法,但眉山更成体系,覆盖面更广,取得的明显效果在案件处理数量、信访数量以及发案率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记者: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外界人士是否会认为法院“不务正业”?
蒋惠岭:现阶段,出现法官被大大小小案子淹没的现象,是由于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均衡,导致法院成了各类矛盾的解决中心。诉讼只是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而且有一定局限性。如果所有纠纷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不仅限制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而且不利于诉讼的及时解决。所以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激活、调动社会上的各种纠纷解决资源。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的引领作用不可替代。法院可以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经验优势和法律优势,激活、带动社会上的各种纠纷解决资源,让法院外的纠纷调解组织发挥作用,让矛盾进入不同的化解渠道,从而使法院有更多时间去处理疑难案件,真正提高办案质量,这才是法院真正发挥法律资源和作用的前提。
给调解协议安上法律“牙齿”
记者:法院在矛盾化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什么角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为老百姓解决纠纷带来哪些变化?
蒋惠岭: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过程中,法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搭建平台。搭建的平台就像电脑的windows操作平台一样,可以加载各种软件,这就是诉调对接中心。平台搭建后,广泛开放,各种社会纠纷解决力量都可以加入平台。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先到平台上寻找适合化解矛盾的“软件”和“接口”,之后再到相应的渠道。诉调对接平台,不仅让群众有更多的选择权,而且将带来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上的改变。
二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诉调对接中心,是在法院系统内建立。在改革初期,法院不仅要主动出击,而且还要通过建立机制,激活、带动法院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让他们发挥活力和作用。
三是利用法律手段和法律资源,支持、保障各类纠纷解决组织发挥作用。对调解合同或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给调解协议安上法律的“牙齿”,使获得确认的调解协议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但如果矛盾双方达成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法院将不予确认。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一步一步调整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多远?
蒋惠岭: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一个国家以多元化体系去进行管理,需要一段时间去培育,不能一口吃个胖子,要一步一步地调整。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阶段,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社会各种调解力量会逐步找到自己的归属和位置,共同成长、成熟起来。当这些力量成长起来后,才有能力分担和接管、接受公权力释放出来的职能。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要学会“让渡”,把一些矛盾“让渡”给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其他体制。至于什么时候能够树立“有问题找调解”这样一种理念,我个人觉得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在西方国家,“有矛盾找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成本高、解决纠纷时间长。而在我国诉讼成本相对偏低、审限非常严格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法院解决纠纷,能够较快速、便捷、便宜地拿到国家提供的司法产品,这是好事不是坏事。但是社会在发展,司法在发展,司法资源更为紧缺,我们需要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地寻找适合时代的解决纠纷机制来替代原来看似非常有效的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我们期待除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纠纷解决资源能够迅速成长、发展起来,成为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者,使老百姓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解决纠纷的服务。
【新闻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当前我国已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总体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