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宪法宣誓

10.10.2017  19:13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吴忧)1 0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其中,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省政府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宣誓人员具体范围由各部门确定。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

根据《实施方案》,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人员所属单位选派代表见证宣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应组织干部职工见证宣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在具体的仪式中,《实施方案》要求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15年底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依据,对我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誓词、仪式组织程序等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