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06.01.2017  08:32
  医疗废物管理、收集人员持证上岗,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首次出台了《四川省卫生计生行业安全及考核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规范》对全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提出安全生产机构、基础管理、设施设备、运行控制等规范要求以及考核评分标准。其中,针对医疗废弃物,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收集人员持证上岗,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此外,医疗废物的暂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记者 王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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