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06.01.2017 08:3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规范》对全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提出安全生产机构、基础管理、设施设备、运行控制等规范要求以及考核评分标准。其中,针对医疗废弃物,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收集人员持证上岗,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此外,医疗废物的暂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记者 王静宇)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6.01.2017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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