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一男子醉驾酿惨烈车祸 轿车撞倒6人致2死4伤

03.03.2016  19:07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彭春林)近日,仪陇县检察院对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犯罪嫌疑人张强(化名)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2016年2月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张强在表弟任某家中吃饭,席间张强喝了约三两散装白酒。饭后,任某让未饮酒的弟弟驾驶其川RC5xxx的帕萨特轿车搭乘自己与张强到滨江大道朱德铜像广场接表兄。15时许接到表兄后,任某乘坐表兄的车为其指路,张强乘坐弟弟驾驶的帕萨特轿车。途中,趁弟弟下车与任某等人打招呼,未将车辆熄火之际,张强突发兴致,因自己从未驾驶过帕萨特轿车,想体验驾驶帕萨特轿车的感觉,便执意坐到驾驶室驾驶川RC5xxx轿车。当车行驶至嘉陵西路与商贸南街十字路口时,张强发现走错了路,便向右急转弯,误将油门当刹车踩下,车辆突然加速撞上路边行人张某、文某等6人,致2死4伤。经鉴定当日张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31.3mg/100ml,为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事发时监控视频在网上疯传,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仪陇县公安局以张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该院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人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本案中张强虽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未驱车逃逸再次危及他人,没有采取放任态度继续驾车冲撞,因此仅因张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就认定其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过于主观。同时张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属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张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