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建议以职业序列而非行政级别评价法官
本报讯(记者梅双) 构建以法官为权力主体的办案制度,是确保审判独立的首要措施。这里的法官应该指每一位法官,而不是仅指“审判长”或者“庭长、院长”。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撰文表示,应当构建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的司法独立。
陈卫东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即将启动,实践中有些法院展开了有益探索。
比如深圳市福田法院推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模式。改革后的团队审判权运行方式为,立案团队立案后,将案件分给审判长,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初步梳理后实行二次分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判长主审,简单案件由普通法官独任审理,接受审判长业务指导和监督,存在重大分歧的则作为疑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审理。审判长对整个团队负责,对案件最后结果把关、负责,必须尽最大可能参与案件庭审合议。
而其他地方法院的做法也类似,每个审判长带两个合议法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审判长需要亲自参加所有的庭审。
陈卫东教授认为,这些改革是由法院整体独立迈向法官独立的重要探索。审判长负责制的核心是由专业化的、亲历庭审的“审判长”而非行政化、非亲历性的“庭长”决定案件最终结果,是审与判的结合。
同时,应该看到这种改革仍未能触及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核心内容,将独立办案权限赋予“审判长”,这种改革存在着“审判长”行政化的风险,“审判长”较容易成为新的“庭长”式法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却拥有对案件的审批权。
相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承认并保障每一位办理案件的法官的独立性。未来的改革应当确立以法官为独立办案的责任主体。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研究推进的主审法官制度,肯定了办理案件的法官的独立性,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值得肯定。
未来的改革,应当以法官职业序列而非行政级别来评价法官,应当进一步简化甚至是取消庭长、副庭长这些职务设置,而代之以职业序列称谓。
延伸阅读审委会职能要转型
审判委员会有助于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确有存在的必要,但其讨论案件制度与司法运作规律相违背。陈卫东教授认为,必须实现审判委员会职能的转型。
首要的是应取消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案件事实认定职能,重点发挥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职能,比如法律政策的研究、制定,法律适用咨询等。从而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
审委会对大案、要案发挥把关作用,未来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种办案组织进行改造,赋予审委会直接审理、裁判重大、复杂案件而非传统的讨论决定的权限。